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土地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告甲○○
子○○天○○戌○○寅○○丑○○地○○未○○乙○○丁○○戊○○丙○○壬○庚○○辛○○己○○亥○○卯○○午○○巳○○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被告癸○
酉○○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申○○上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土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九項「卯○○」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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