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20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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