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丙○○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兼法定代理乙○○人之1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之1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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