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及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或已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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