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告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M○○訴訟代理人H○○被告辛○○○
丙○○○壬○○○黃○○S○○乙○○甲○○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被告戊○○
J○上一人訴訟代理人L○○被告J○火上一人訴訟代理人I○○被告J○枝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宙○○被告A○○
L○○未○○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
午○○被告申○○
64巷1弄26號U○○兼上一人及被告J○、J○火共同訴訟代理人Q○
86號被告C○○
85巷14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R○○○被告D○○○
巷54號O○○
號之1四樓G○○
巷54號亥○○N○○
號4樓P○○
1巷138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玄○○
號4樓E○○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天○○被告K○○
宇○○
弄5號被告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W○○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F○○被告子○○
8巷30號卯○○酉○○辰○○
巷12弄16號T○○
巷20號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
29號5樓之1被告寅○○
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V○○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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