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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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