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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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4號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3樓上列當事人與原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月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訴訟代理人委任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人法人者,其在外國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乙○○○、甲○○○、丙○○○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出具委任書,委任戊○○為其等訴訟代理人。惟查,因委任人為具日本國籍而定居日本國之公民;從而,其再委任戊○○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既未經我國駐日本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認證,其委任戊○○為訴訟代理人,即非合法,爰酌定期間命委任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訴訟代理人委任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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