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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