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9號聲明人 何政蒼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何政蒼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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