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方秀梅 被告 廖國林
吳若薰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