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號聲明人 廖信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9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廖信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前開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