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告 黃博新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虞思祖訴訟代理人 邱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2,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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