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再抗告人 黃聖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聖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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