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賢宗
(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賢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宗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賢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判決處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8年5月22日送監執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80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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