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上訴人金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上訴人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白子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管靜怡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