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4號抗告人即被告 周佑任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 陳彥潔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更正判決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論罪部分記載,脫漏「㈢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部分,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然於警詢、偵查時並未坦承犯罪,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之文字,而於主文第1項裁定更正之。抗告意旨略以:漏未說明判決理由,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理由不備之瑕疵,依法應透過上訴處理,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卻以更正方式為之,影響抗告人上訴是否有理由,其踐行之程序自不合法等語。
二、惟查: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法院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但如漏載判決之理由,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則非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自不得以裁定予以更正補充。原判決係漏未說明判決之理由而影響於全案情節,依上述說明,原審以裁定更正方式,加填理由,自有未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部分應予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