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士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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