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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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原告 王世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仁興 即展辰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鎮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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