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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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巫敏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敏誠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巫敏誠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371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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