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6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健裕
訴訟代理人  程春美
被   告  蔡武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616號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4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至
原告醫院接受醫療診治,積欠醫療費用4筆共計新臺幣(下
同)21,641元迄未獲清償,嗣原告依法協助被告申請97年度
社會補助5,000元, 爰減縮 其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
業據提出門急診醫療費用明細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民生
醫院住院室97年10月27日簽呈、97年度門急診欠款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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