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原告辛○○○
壬○○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振豊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己○○、戊○○、丁○○、甲○○、丙○○○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審原告辛○○○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叁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壹元;再審原告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元,折合銀元貳仟零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貳元;再審原告庚○○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謝佩玲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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