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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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志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幼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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