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四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瑞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瑞鐘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點名單、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含警方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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