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五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彩瑜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彩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彩瑜(為被告甲○○之配偶)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一件、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回證四紙、拘票(含警方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二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