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五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自己所犯之過錯深感悔悟,且被告育有一子,家中僅有年已七旬之婆婆看管,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前開犯行重大,且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