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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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甲○○(即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多次聲請展期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09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9年2月3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30
9號民事裁定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309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99年2月3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2月4日起展延至99年8月3日止。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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