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范植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號││││(新台幣)││滿日│├─┼─────────┼─────────┼───────────┼────────┼────────┼─────┤│1│維乙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仁和 │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一十五萬元│MA四0六三一五│八十九年二│││范植桂│分行│││一│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