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97號聲請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相對人 李華康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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