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經台北縣政府民國94年1月17日北府地劃字第0940027793號函核備在案,伊並自94年1月28日起至同年3月6日止在公告處張貼公告30日, 林松壽 為重劃土地所有人,伊並依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按土地登記簿謄本上林松壽之地址寄發通知,惟遭退回,林松壽之行方不明,爰依前揭辦法第32條第3項後段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就該通知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左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1項通知方式,由重劃會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其未能送達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項、第3項固有規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林松壽之戶籍謄本所載,林松壽係日治時代明治31年(即西元1898年,民國前14年)00月00日出生,於昭和20年(即民國34年)6月28日失蹤宣告,昭和19(即民國33年)年9月20日死亡。林松壽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其聲請公示送達,於法顯有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