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