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24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被   告  呂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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