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洪茂林
代 理 人  謝昌育 律師
相 對 人  陳淑玟
相 對 人  陳玉心
上列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以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人領有低收入
戶證明,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及其101年度至103年度所得、財產均為0元等
情,有其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申請編號0000000-D-019號審查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明細表影本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就上開事件,並非顯無
勝訴之望,亦有聲請人起訴狀所附本票影本12張可憑。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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