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施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順事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柒仟
叁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