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洪明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13日下午2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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