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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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一四號家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