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訴人 黃木杰 被上訴人 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