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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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木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