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02號聲請人 張志清 相對人 林秀鳯 關係人 張志隆
張阿惠 張金綢 張惠美 張麗卿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記載之「林秀鳳」,均應更正為「林秀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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