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若怡
林振宏 林振聲 林振揚 林秀慧 被告 林裕傑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裕傑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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