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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