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璟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