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9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9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参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
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概括承受公告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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