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台灣特瑞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7年10月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97年度催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樺帥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7年8月31日│130,949元│AD0000000││││司│有限公司七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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