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藝儒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佳男 (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