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54號聲請人 黎栢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鍵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應繳新臺幣1,000元,須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聲請人送達代收人為「林鍵齐」及送達代收地為臺中市龍井新庄○○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林鍵齐」為本件相對人,不得為受送達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