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宜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美宜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1號、第749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案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鑑定報告備註1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707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345公克,檢驗後淨重0.33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1號)112度安保字第673號2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原111年度毒偵字第2034號)甲基安非他命8包(檢驗前淨重15.03公克,檢驗後淨重14.91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4928號)112年度安保字第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