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債權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志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王志峰(住○○市○○區○○○路0號11樓之6)」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