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徐瑞梅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還續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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