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兆寶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兆寶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