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139號聲請人 林鳳嬌 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池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前向本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字第46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請求,應未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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